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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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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為鼓勵申請補助單位協助參訓學員與職場接軌,增加參訓
        學員就業機會,依下列方式核予獎勵:
    (一)優良學程評比:依該年度學程評鑑總成績、就業率及訓後就業
          薪資進行排序,凡依本計畫完成各項實施訓練者,得參與評比
          ,其獎勵額度及方式,另訂之。
    (二)媒合預聘獎勵:依學員於當年度畢業後以全時工作留任工作崗
          位訓練單位之人數,每人獎勵申請補助單位二千元。
        前項第二款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
        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
        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
        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受僱
        日數並與服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獎勵,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至同年十一月
        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齊預聘獎勵申請書、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
        本及留任學員畢業證書影本,行文向分署申請撥款。但學員依前
        項規定留任者,申請期間得延長至學員符合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
        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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