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本計畫為鼓勵申請補助單位協助參訓學員與職場接軌,增加參訓
學員就業機會,依下列方式核予獎勵:
(一)優良學程評比:依該年度學程評鑑總成績、就業率及訓後就業
薪資進行排序,凡依本計畫完成各項實施訓練者,得參與評比
,其獎勵額度及方式,另訂之。
(二)媒合預聘獎勵:依學員於當年度畢業後以全時工作留任工作崗
位訓練單位之人數,每人獎勵申請補助單位二千元。
前項第二款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
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
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
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受僱
日數並與服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獎勵,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至同年十一月
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齊預聘獎勵申請書、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
本及留任學員畢業證書影本,行文向分署申請撥款。但學員依前
項規定留任者,申請期間得延長至學員符合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