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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23
二十三、經分署審查之訓練班次,應送本署備查後公告核定之訓練班次,
        並據以發函通知各訓練單位核班結果。
        訓練單位對於前項訓練班次之核定結果,得於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分署提出申復。(申復作業如附件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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