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經分署審查之訓練班次,應送本署備查後公告核定之訓練班次, 並據以發函通知各訓練單位核班結果。 訓練單位對於前項訓練班次之核定結果,得於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分署提出申復。(申復作業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