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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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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
          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
          輔導查證屬實者,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未依本計畫第十六點第一項所定之時限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
    (三)內訓課程未達八人,當次課程不予補助;課程中學員缺課時數
          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四)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本計畫第
          十六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經委員實地訪視、本局
          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含不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
          二次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訓練補助費用請領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
          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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