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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23
二十三、合作企業辦理本計畫訓練,其申請資格、程序、審核及訓練實施
        方式,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不適
        用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
        第十七點第二項、第十九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二點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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