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 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