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經查獲學員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支付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單價: (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二)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 簽名。 (四)其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並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