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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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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經查獲學員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支付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單價:
    (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二)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
          簽名。
    (四)其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並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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