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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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3 條
前條之勞工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除檢附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附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之應備文件。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為求體例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配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條文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