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經分署審查通過對外招生公開班之在職訓練計畫,應送本署備查 ,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若屬非對外招生專班在職訓練課程 者,分署逕發函通知訓練單位,並副知本署。 訓練單位對於前項訓練班次之核定結果,得於公告或核定次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分署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