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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23 條
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
單位。
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詢問他方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
裁決委員認前項之陳述或詢問重複,或與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適當之情
形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有關詢問當事人、
    證人、鑑定人、案件爭點等,涉及申請人權益,為調查程序之正當性,爰予增列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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