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 單位。 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詢問他方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 裁決委員認前項之陳述或詢問重複,或與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適當之情 形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有關詢問當事人、 證人、鑑定人、案件爭點等,涉及申請人權益,為調查程序之正當性,爰予增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