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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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勞工因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時,因勞工頓時喪失經濟來源,如欲進行民事訴
訟而無法工作時,生活將可能無以依附,爰針對無資力之勞工,如遭遇與雇主終
止勞動契約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資遣費、退休金或職災補償之爭議時,
可申請必要生活費用之法律扶助。
二、又本辦法為扶助無資力勞工,而經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之勞工,實質上均己
被審定為無資力,爰明定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者,惟若勞工未向法扶提出
申請者,本會亦聘請審查委員依該基金會無資力標準進行審查。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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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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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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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
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爰修正援引之法規名稱,並酌作
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