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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3 條
運用非屬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執行單位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
所屬機關(構)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分配一定比率
之收入予創作人,作為獎勵: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者,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
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
或免繳之。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勞工安全衛生等公共利益得專案核准執行單位繳
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非屬國有研發成果其運用收入繳交及分配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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