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 同意或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其辭任之申請文件,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教育公益信託許 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