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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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23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
同意或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其辭任之申請文件,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教育公益信託許
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