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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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23 條
宣告安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安全標準。
二、通知限期提供檢驗報告、符合性佐證文件或樣品,屆期無正當理由仍
    未提供。
三、因瑕疵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
四、產品未符合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五、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期限保存產品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
六、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登錄。
七、產品之型式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
八、產品之品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其資料內容違反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
九、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維持產品實體與登錄事項相同,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
十、申報項目經公告廢止應實施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作業。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基於宣告安全產品之資訊申報作業採取由申報者自主填報,及負責確認產品實體與安
全標準之符合性,為提醒申報者於取得資訊網站登錄之作法及登錄後應遵循之規定,
爰明列發現實體產品不符安全標準規定,或不配合提供檢驗報告資料等態樣,應予廢
止產品登錄資格之要求。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