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檢定機構應置備簿冊記錄下列事項,並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 月之執行情形及型式檢定結果報告表(附表五),以電子傳輸方 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申請檢定或展延期限之申請人姓名、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檢定或展延期限之機械設備器具種類型式及性能。 (三)實施檢定及展延期限之年月日。 (四)所發檢定合格證明書之字號。 (五)實施檢定之檢定員姓名。 (六)判定檢定通過與否之檢定主管姓名。 (七)檢定或展延期限不合格者,其不合格理由。 (八)其他執行檢定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