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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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者,應具備執行法定型式驗證業務之能力,爰列明申請機構
必備之基本資格條件。
二、基於我國已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簽署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涉
及機械類產品國際貿易有關之事務,均應符合 TBT 協定之規範,爰於第三款明
列執行法定驗證業務之機構,應符合國際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符合性評鑑機構
規定,並取得經認許之我國認證機構相關領域之認證資格。
三、因本案法定驗證業務涉及核發、廢止及撤銷證明文件等具委託行使公權力性質之
業務,因此考量受認可者須具備技術專業人才,以強化受認可者執行能力,爰明
定第五款規定。
四、「認證」之英文為 accreditation;「驗證」之英文為 cer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