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於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 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與原登記文件不符時,登記人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並繳交評估報告。
一、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內,登記人辦理變更之規定。 二、登記人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例如公司更名、合併或分割等,應檢具相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文件之變更。 三、登記文件所載事項變更而有需調整登記類型之情形者,登記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不得以變更登記文件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