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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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23 條
企業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一、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失業勞工儘速重返職場,提供僱用渠等對象之企業僱
    用獎助。
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僱用獎助額度依失業勞工就業難易程度分別補助八
    千元、一萬元、一萬二千元;本辦法比照僱用原住民、二度就業婦女等,補助一
    萬元,惟申請人得依其身分擇優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