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 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 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 其他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營運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 二、董事與監察人酬勞及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 供資產之性質與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參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會計 準則公報第十四號關係人揭露第六條等規定,明定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說明業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