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 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 能力及需求,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