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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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23
二十三、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經核定後,須變更核定內容者,應以書面說明
        變更之必要性,並經原核定單位重新安排輔導委員進行訪視評估
        及重新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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