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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23
二十三、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領取再就業獎勵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或津貼。
    (五)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