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 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 ,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