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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23 條
申訴處理單位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雇
主應於申復決定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復人
及申復事件相對人;如屬應再行調查者,其決定期限得展延三十日。
前項申復結果,雇主應於作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第十一條公告之內
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申復處理程序,得參照前條及前二項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