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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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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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梯如使用鐵鍊、電線、塑膠繩、布繩等繫材,作業人員可使合梯之兩梯腳合併
而橫向移動,常發生合梯傾倒翻覆墜落災害,另合梯之梯腳常壓破電線發生感電
及合梯因地面光滑而致滑動之情形,爰第一項第三款增訂金屬等硬質繫材及防滑
絕緣腳座套規定。
二、第一項第四款增訂梯面應具有安全之防滑功能,以防止作業人員上下合梯或作業
時滑倒墜落。
三、新增第二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合梯作業時,不得以合梯當作兩工作面之上下設
備使用及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以防止勞工作業時因合梯不穩定致傾倒而發
生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