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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30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
    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
於頂板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合梯如使用鐵鍊、電線、塑膠繩、布繩等繫材,作業人員可使合梯之兩梯腳合併
    而橫向移動,常發生合梯傾倒翻覆墜落災害,另合梯之梯腳常壓破電線發生感電
    及合梯因地面光滑而致滑動之情形,爰第一項第三款增訂金屬等硬質繫材及防滑
    絕緣腳座套規定。
二、第一項第四款增訂梯面應具有安全之防滑功能,以防止作業人員上下合梯或作業
    時滑倒墜落。
三、新增第二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合梯作業時,不得以合梯當作兩工作面之上下設
    備使用及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以防止勞工作業時因合梯不穩定致傾倒而發
    生災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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