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當之強度。 二、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使每 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 三、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少應疊接一.五公尺以上 ,並紮結牢固。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