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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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31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當之強度。
二、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使每
    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
三、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少應疊接一.五公尺以上
    ,並紮結牢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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