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32 條
第二百十九條之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選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
業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第二項配合法規名稱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