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下列高壓氣體之事業場所,應於供應開始之日,依其供應場所之分類 ,分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 一、氨、氯甲烷或氰化氫。 二、乙炔、丁二烯、丁烯、丙烯或甲烷。 三、氯。 四、氫。 五、氧。 六、丁烷。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二項配合法規名稱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