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或清 除浮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