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 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