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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38 條
製造事業單位,平時即應選任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
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
二條規定之人員 (以下簡稱製造安全管理人員。) 之代理人,於製造安全
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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