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一、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電業法規 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之施工,已有特別規定,爰刪除本條前段電業法規部分 規定並移列至第十三章附則第三百二十六條之七。 二、本規則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之施工並無規定,爰酌作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