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 屬部分施行接地。
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電氣設備,應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為用電安全之基本措施,查用戶 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一章第八節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對於設備之接地方式、 接地種類、接地導線大小、接地系統等亦有詳細規定。鑑於近年發生多起因未按 規定施行接地,而致勞工感電之職業災害,為保護勞工作業安全,爰新增本條規 定,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