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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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4 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
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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