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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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工廠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就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加給,作明
確之規定,以保護勞工權益。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休息日
    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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