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參照「工廠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就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加給,作明 確之規定,以保護勞工權益。
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休息日 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