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 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或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憑辦。 前項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之情形,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 所屬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即時掌握被保險人正確資料,確保其權益,且基於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變更或 錯誤時,應有通知投保單位之義務,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維護被保險人資料之正確性,如被保險人未依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 保單位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辦理變更者,經查明相關機關登記資料 有變更紀錄,保險人將依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