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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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4 條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
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或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憑辦。
前項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之情形,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
所屬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即時掌握被保險人正確資料,確保其權益,且基於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變更或
    錯誤時,應有通知投保單位之義務,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維護被保險人資料之正確性,如被保險人未依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
    保單位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辦理變更者,經查明相關機關登記資料
    有變更紀錄,保險人將依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爰增訂第三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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