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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準則於本法第八條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保障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
    練者,於參訓期間之工作安全,爰配合本法制定公布,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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