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 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