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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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24 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
    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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