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八九七小型鍋爐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小型鍋爐之構造及使用。 二、小型鍋爐之構造,應合於中國國家標準者,雇主方得供勞工使用。 三、第二種壓力容器、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改列於第三十二條。
一、文字修正。 二、國家標準一○八九七小型鍋爐業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爰予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