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
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並增列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之內容及試驗紀錄保存年限
    。
二、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荷重試驗係將一‧二五倍額定荷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
    動作試驗;安定性試驗係將一‧二七倍額定荷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
三、明定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一‧二五修正為一點二五,一‧二七修正為一點二七;係指修
    正為指。並刪除贅字「自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