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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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對處置、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
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
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前項處置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不包括乙類物質製造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一、考量丙類第一種物質亦具易洩漏或腐蝕特性,爰修正所定「丙類第二種物質、丙
    類第三種物質」為「丙類物質」,要求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之
    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二、將現行條文有關於乙類物質製造場所處置乙類物質,排除適用之規定,移列為第
    二項,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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