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處置、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 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 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前項處置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不包括乙類物質製造場所。
一、考量丙類第一種物質亦具易洩漏或腐蝕特性,爰修正所定「丙類第二種物質、丙 類第三種物質」為「丙類物質」,要求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之 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二、將現行條文有關於乙類物質製造場所處置乙類物質,排除適用之規定,移列為第 二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