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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安全作業標準,並使工作者依該標準實施作業:
一、機器人之操作方法及步驟,包括起動方法及開關操作方法等作業之必
    要事項。
二、實施教導相關作業時,該作業中操作機之速度。
三、工作者二人以上共同作業時之聯絡信號。
四、發生異常狀況時,工作者採取之應變措施。
五、因緊急停止裝置動作致機器人停止運轉後再起動前,確認異常狀況解
    除及確認安全之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一、鑑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擴大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
    健康,並於該法第二條明定工作者,係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
    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考量操作、檢查、修理機器人之人員並不限於
    勞工,為擴大保障範圍,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
二、第四款文字酌作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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