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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對清艙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操作程序、清艙作業流程圖及應注意事項,並告知勞工。
二、應於岸上及船上工作場所分置急救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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