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明定職業災害勞工可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為符法制體例,將各款所定「者」字刪除。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 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款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 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