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者,職安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 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並就其涉及刑責部分,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條次變更。
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