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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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24 條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者,職安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
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並就其涉及刑責部分,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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