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 技術協助。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職業災害之檢查、鑑定、分析,必要時得請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 、研究機構提供技術協助。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