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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4 條
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調配至該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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