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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4 條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
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弊情事,處置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防止舞弊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發現試務辦理單位有未符合試題規定之情形,經輔導改善後使檢定順
    利進行者。
四、提供術科測試試題內容或監評標準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執行監評工作能依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規定,有具
    體事實及成效者。
六、執行監評工作負責盡職,熱心服務,對維護技能檢定信譽卓有貢獻者
    。
七、其他協助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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