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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4 條
裁判人員未全程參加主辦單位舉辦之競賽前講習會者,不得評分。
裁判與參賽者服務於同單位或有師生關係或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
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迴避評分。
裁判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得經由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由
裁判長命其迴避。如仍不迴避時,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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