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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4 條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職業訓練師為職業訓練師資之統稱,依其應具之資格條件,賦予不同之名稱,並區分
其等級,有關各等級職業訓練師之資格條件、甄審程序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以為辦理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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