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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4 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二、實地評鑑:初審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題庫命製人員或具監評
    人員資格者二人至三人實地評鑑,評鑑結果應填列評鑑結果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